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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作为一种代表国家主权的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但国家元首这一称谓不是现代政治的发明,古代东西方国家都曾出现过“元首”的称谓。然而,古代的元首和现代的元首差异甚大,主要是在功能方面。本文在第一章分别对古代元首的功能和现代元首的功能进行了介绍。古代政治中“元首”所具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在人们对国家元首的认识。古代的元首对于国家政权的运作,功能是全面的、权力是全权的。但现代民主政治对以往那种集权政治进行了结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由“君权神授”转变为“人民主权”;分权政治模式取代了集权政治模式;代议制政府取代了家族王朝。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国家元首起的是一种象征国家主权的功能。然而,由于现实中有些国家元首是兼任的,如美国总统即身兼多任,国家元首只是其一种身份。这样,人们在认识元首制度时,不免受到一些干扰。最明显的是,在对国家元首分类时,有一种以职权为标准的分类,即“实权元首”和“虚位元首”,是将数种职位的职权混为一谈,而忽视了国家元首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功能定位。本文以美国、法国和英国的元首为例从功能角度解读其拥有的职权,否定了上述分类。在象征国家主权这样的功能下,元首的职权是无所谓“虚”“实”的。那些被认为构成“实权”的职权,其实是担任元首的人的其他职务身份所拥有的职权。在离开功能指引的情况下来看待这些担任了数种身份的人的职权,就容易一概而论,从而造成错误的认识。另外,有国家就有国家元首的政治逻辑,使我们想到我国的国家元首问题。我国宪法没有就国家元首作出明确规定,但国际交往中我国国家主席是被作为国家元首对待的,媒体中不时会听到、看到这种将国家主席称为国家元首的消息。本文以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为基础,结合制宪和修宪时的相关讨论,来探讨我国国家主席的功能,从而作一个定性的认识。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在这个定性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国家主席职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国家主席法律公布权是否包括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国家主席行使着提名国务院总理的职权,但在规定国家主席职权的宪法条文中却没有相应规定;以及2004年修宪增加的“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主席职权的确切内容是什么。由于本文的主旨、文章的篇幅、更由于作者的研究能力,对于上述问题只是在发现的基础上,提出简单的建议,尚缺乏深刻的见解。作者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关注这个问题并深化对它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