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汉代木雕造型研究
【出 处】
:
上海大学
【发表日期】
:
2021年01期
其他文献
税收关系作为"公法之债",兼具公法与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属性。"税款缴纳"是税收债务中以金钱给付为核心的义务,具备与私法债务相似的可代为清偿性,因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第三人清偿税收债务后可获得代位追偿权。税收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税收优先权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由税务机关专享,若税收优先权随代位权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则偏离税法目的,并可能造成整体交易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