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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开始浮现,并迅速扩散至各个主要金融市场。到2008年,这场危机开始失控,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世界经济面临巨大压力。为应对金融危机、提振经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加紧实施对金融监管法制的深入改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了《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部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在诸多改革举措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就是在金融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全新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本文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为起点,通过介绍《多德—弗兰克法》中关于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结合我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情况,提出我国应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立法思路及保护路径,从而构建起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正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的立法回顾。在此部分,笔者首先界定了何为金融消费者,以信用立法为例,对《多德—弗兰克法》出台前美国主要消费者金融保护立法进行回顾。在简单介绍该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之后,笔者分析了《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原因,从而得出结论——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是美国应对金融危机、贯彻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然之举。第二部分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立法内容概述。在该部分内容中,笔者立足《多德—弗兰克法》文本,详细解读了法案中关于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即目的、目标和功能;运行机制,即人员、机构设置和财务;职权,即一般职权和特殊职权,前者包括规则制定权和监督权,后者则包括禁止不公平、欺骗性、滥用的做法或惯例、规范信息披露、调查权和起诉权。通过解读这些规定,可以从宏观上实现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全面了解,为之后的分析和评论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立法评析。从《多德—弗兰克法》文本出发,笔者首先以“双峰理论“的监管目标和消费者主权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分析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立法思路。其次,又以金融立法的三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和适度保护原则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再次,通过考察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置模式,分析了美国采用单一型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置模式的原因、表现和利弊。最后,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相关立法内容的进步和不足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部分内容中,笔者在每个层次都穿插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通过和美国的情况进行比较,提炼出一些观点和建议,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和进步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