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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对海上遇险的人命尽力实施救助。中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明确规定:人命救助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救助,可见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在海难救助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然而,现今中国法律上还并未明确规定人命救助者有权独立获得救助报酬,实践中报酬的获得更多的是依附于财产和环境救助的获救价值,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更有悖于鼓励人命救助的立法初衷。近些年来,该问题已经引发了众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讨论。鉴于此,本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针对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主张,以期对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构建有所贡献。本文分别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概述。从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涵义和特征入手,通过阐述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属性及与其他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界分,比较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并结合有关专家学者持有的不同学说立场,对现行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存在的滥觞与缺陷进行了探讨与分析。第二部分,海上人命救助者独立获得救助报酬适用条件。在人命救助者获得救助报酬的实践中,其适用条件既包括人命处于危险之中、救助者出于自愿以及人命救助不必然要求实际效果等一般性条件,还包括人命救助者至少还应尽到的谨慎、转移至安全地点、合作等义务性条件,违反此类义务性条件,不但会导致救助报酬丧失或者减少,造成严重后果者甚至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及报酬数额。通过对英国商事海运基金模式以及“责任救助”理论的剖析,探讨了我国《海商法》视阀下的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主体。并将救助成本、冒险奖金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为确定人命救助报酬具体数额的参考项目,最终通过先行支付程序以及诉讼程序来保障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部分,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在法律上承认人命救助者的独立报酬请求权以及优先权,为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拓展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形式,构建海上医疗救助制度,设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更全面的完善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加强与责任保险和船东互保协会的衔接,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