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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约束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权力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家对其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从而实践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格言。但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并没有充分实现该法第一条所宣称的宗旨:保障人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如相关规定不明确,索赔程序烦琐且不合理,对国家赔偿的范围限制太多,以至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其中刑事赔偿部分存在的问题更严重。刑事诉讼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稍加不注意,就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权。因此,刑事司法权应该严格依法行使。但是,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却存在许多不利于相对人的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修改建议。第一章,简单介绍了我国刑事赔偿法的基础理论,本章先介绍了刑事赔偿的含义、特征、构成要件及理论基础。关于刑事赔偿的理论基础部分,首先介绍了外国刑事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库理论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和法律拟制说等。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刑事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社会主义原则说、法律责任说、仆人责任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说等。本文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国家不得因行使权力的需要而侵害公民的权利,从而造成公民与国家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国家也不得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损害某个特别公民的权利,从而造成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便是构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本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外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有主观过错、公务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应该采取违法责任原则,并且这里的违法应该作扩大解释。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笔者赞同对刑事赔偿范围采取概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的方式,但同时对免则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对错拘赔偿、<WP=4>错捕赔偿和错判赔偿提出了完善意见。在错捕赔偿方面,应该修改错捕赔偿的条件,扩大错捕赔偿的范围。我国只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时才给予赔偿,这显然缩小了赔偿的范围。本文建议在错捕赔偿方面,应该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标准为依据,对违反逮捕条件的错捕都应该予以赔偿。而不应以被逮捕人最终是否有罪作为赔偿的依据。另外,对于错杀、违法监视居住、数罪中主罪改判无罪的情形,都涉及到赔偿的问题。第三章,论述了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笔者认为刑事赔偿方式只能采取金钱赔偿一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只是其他的救济措施而已。并且应该扩大赔偿的标准,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以赔偿。第四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赔偿的程序及其完善。对于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公民也有权请求赔偿。应该根据违法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二审改判无罪或再审改判无罪时,并不意味着先前的拘留和逮捕一定是错误的。确认程序存在很大的弊端,而且赔偿请求人若想请求赔偿必须首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这对赔偿请求人很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将确认程序与协商程序合并。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时,先确认行为违法,然后协商赔偿,确认属于受理赔偿案件的一个步骤。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请求人可以就赔偿请求申请复议或起诉。复议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要先进行违法确认。现行过赔偿法规定复议程序是必经程序,笔者建议改为复议和诉讼选择程序,并将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改造为诉讼程序。本章也论述了刑事追偿制度。刑事赔偿法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宗旨,但国家应该向有过错的司法工作人员追偿,否则,国家将会因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而承担不利益。第五章讨论了刑事补偿制度,它是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刑事补偿制度是对刑事赔偿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整个国家责任体系。第六章,提出了刑事赔偿法立法建议稿,以为将来我国制定刑事赔偿法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