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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主旋律,但民事诉讼中的不和谐因素还大量存在。在一个缺少现代诉讼文化底蕴的国度,在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底板上,建构一种和谐理念指导下的、崇尚合作与协动的民事诉讼模式,不仅必要而且紧迫。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新动向是协动主义,其突出强调诉讼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合作、合意成为结果正当化的来源,使判决更具合理性和可接纳性。协动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三: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积极互动与合作;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为基本框架。合作,不仅具有合理正当的内在价值,而且具有实现实质正义的外在价值,是当今社会和谐、诉讼理念变迁、以及现代诉讼程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案件信息的横向交换与纵向传递,是民事诉讼更接近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民事诉讼模式不仅仅是一个标签,更是一国民事诉讼理念和特色的载体。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以协动主义为基本理念,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程序优势,吸纳了职权主义的合理内核,不仅能实现当事人诉权的实质保护,而且能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走下高高的神坛,与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平等的位置,为推动诉讼进程与当事人展开积极的对话与合作,使诉讼成为了一个活跃的论坛。程序的对话机制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为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处分权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补偿与补充原则、程序控制原则,共同追求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期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参与、公正、自愿、终局等价值目标。我国建构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具有历史的根基,又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要注意继承发扬传统民事诉讼的优势和特色,要注重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要关注人们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发展,使人们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这种新的诉讼模式相和谐,否则只能是形存而神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