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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程度地吸收社会不满。程序异议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对法院或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程序性诉讼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表达不同意见的诉讼权利,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和外在表征。程序异议权是诉权制约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平衡推进达至纠纷解决、诉讼终结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大众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越来越关注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体地位,是推动诉讼进程的主要力量,必须将程序异议权作为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确立程序异议权,相关异议权的规定是散乱的、不系统的,且不完善、不彻底,导致大部分程序违法和程序瑕疵行为无法得到救济,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程序异议权进行专项研究,改变现有的异议制度缺陷,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程序异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是在广义层面上研究程序异议权。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对程序异议权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将其与相邻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能够更为清晰了解程序异议权;第三部分主要对程序异议权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梳理了程序异议权的内容体系,明确了设置程序异议权的法理基础,提出了程序异议权的价值目标,分析了程序异议权的法律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异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比较分析后提出了相应的借鉴思路;第五部分主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在明确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构建程序异议权的具体制度以及配置程序异议权的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的重构提出了相对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应当赋予其广泛的程序异议权,以保护其程序权利。但同时,基于程序安定原则以及诉讼效益原则的考虑,应对当事人享有的程序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处理方式以及引起的法律效果等方面作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