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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目前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控制难题出发,基于中美两国内部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机理的类似性,观察了美国有效控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和新来人口歧视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并比较了中美两国在这些制度上的差异,进而基于这些差异进一步思考了美国的某些具体制度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旨在为中国的制度改良寻求一些经验和启示。本文除导言和结论之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国内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机理,并说明了其类似性。首先考察了美国宪法对联邦与州政府的纵向权力配置与中国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政府的宽泛授权,说明了美国和中国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均拥有宽泛的权力,在美国表现为州的主权和地方政府的自治,在中国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自主决策。然后分别考察了中美两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格局。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权力单元一旦存在或产生,就会吸引各种利益因素,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运行格局。在地方民主相对完善的美国,州和地方的民众和利益团体的要求会支配或影响州和地方官员的决策;在地方民主尚不完善的中国,上级党委和地方利益团体都会影响地方官员的决策。这些因素为不时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动机进入决策过程铺设了通道。最后回应一个可能存在的质疑,即美国和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形成机理上是否因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不同而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部分初步观察了美国控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和新来人口歧视的关键性制度安排。美国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功之处在于,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地方治理模式下,通过宪法或法律手段实现了对地方立法自由的有效限制。本部分首先观察了美国应对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与新来人口歧视时使用的宪法条款,即州际贸易条款与公民身份条款;然后观察了这些条款的实施机构,即联邦法院系统,包括它的设置、管辖权以及联邦宪法和国会设置联邦法院系统的目的;最后梳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这些宪法条款时使用的审查标准或审查方法。
第三部分对比美国的经验,分析了中国制度改良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首先结合美国的整体经验,观察并检验了中国的整体制度是否构成控制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的便利;具体地说,中国在“单一制”下的种种制度安排是否能够为控制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便利,中国自上而下的人事控制是否也是一个便利条件。鉴于中国的制度整体无法有效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本部分基于美国的具体制度经验,观察了中国的制度与之相比存在哪些不同;哪些可以成为美国制度的替代性资源;在这些不同点上,美国的制度是否存在不可替代的功能,或者说,中国的制度在控制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上是否存在严重的缺陷。本部分的分析旨在为中国的制度改良提供依据和理由。
本文认为,中美两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形成机理上类似,都是在地方自治或地方自主的制度前提下,因地方政府受到某些保护主义动机的驱使而形成的;美国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功经验,在于其制度有效限制着地方政府的权力;对比美国的经验,中国的制度存在一些不同和欠缺,其中一些可以暂时作为美国相关制度的替代性资源;但与中国相比,美国特有的制度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所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可能会面临的,因而很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学习。
美国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经验从整体上说是实现了对地方权力的有效控制;具体地说,有密切相关的三个关键性制度:一是宪法条款的确立,如州际贸易条款与公民身份条款,为地方立法自由设置了禁区;二是独立于各州的联邦法院系统,克服了州法官的褊狭,并保证了中央法院系统的时间和精力,为这些条款的公正实施提供了可能;三是更具体的审查标准的确立,在抽象的宪法条款之下为地方权力的禁区描绘了更明确的界线。
基于美国的整体经验,中国的单一制与自上而下的人事控制并没有为控制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便利。在具体制度上,中国缺乏与美国类似的宪法条款,只存在国务院的行政规定;这在目前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可以暂时作为宪法条款的可替代性制度资源,发挥为地方权力设置禁区的功能,但美国的宪法条款还有保障地方自治的特有功能,因而应该成为中国制度改良的借鉴。中国缺乏一套完善的中央法院系统,省级以下的法院高度地方化,最高人民法院因管辖权的设置问题,在控制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上被闲置,而且缺乏下级法院的支持,无法承担巨大的工作量;中国的行政控制手段存在的缺陷也使它无法暂时成为美国联邦法院的替代性机构,既不能克服地方官员的褊狭,也无法承担起巨大的工作量;司法控制还有为中央宪法和法律提供道义力量的功能;就法律条款的实施机制来说,无论从当前还是长远来看,中国的行政控制手段与中央司法系统的完善都是迫切的。美国的司法判例确立的具体审查标准也是中国所缺乏的,而这些标准可以避免地方权力在原则模糊的情况下逐渐扩张,因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