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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毒瘤。我国《证券法》第67条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但是《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为主,民事防范与救济制度很不健全。内幕交易的民事防范与救济主要采取两种制度设计:一是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制度,即赋予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对内幕交易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内幕交易以内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这使内幕交易往往难以证实。二是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该制度通过运用一种粗略而实际的机械性立法或机械性适用的方式,不问短线交易者是否利用了公司内幕信息,一律将其短期内反复买卖其所属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收益归入公司,从而达到吓阻公司内部人从事内幕交易的目的,这是一种事前防范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如同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人之双足,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兼备,既有未雨绸缪之功,也收亡羊补牢之效;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美的内幕交易民事防范与救济的实体法律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入制度残缺不全。因此,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防范与救济制度可以说处于瘫痪状态,仅仅由一条残疾的病腿苦苦支撑,这是完全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以期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