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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源于古老的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它的确立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史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①沉默权制度确立与否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笔者主张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本文共分四章,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并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沉默权已经在我国某地确立。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沉默权的内涵及各国立法情况,并对沉默权的限制措施进行了分析。沉默权最早确立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但是争取沉默权的斗争却早在十二世纪就已经展开。经过几个世纪的长期斗争,沉默权终于成为人民争取民主和文明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尽管现在在英国、美国等国家规定了一些对沉默权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等于取消沉默权,各个国家仍十分重视对沉默权的保障。第二章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1)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2)是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3)是保障人格尊严的需要;(4)是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需要;(5)是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6)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第三章及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沉默权的探索出发,论证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在中国沿用几十年的刑事政策从武汉警方悄然隐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分析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内涵,通过对“抗拒从严”诸多弊端的分析,笔者建议取消“抗拒从严”。然后从沉默权与“坦白从宽”的关系入手,论证了沉默权与“坦白从宽”并无矛盾之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肯定“坦白从宽”的积极意义,确实落实“坦白从宽”政策。使沉默权制度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得到完美的结合,以便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更切实地保障人权。<WP=3>第四章主要阐述了“零口供规则”的含义、产生及发展过程,并通过对“零口供规则”第三稿及第五稿的价值分析,肯定了“零口供规则”的积极意义并论证得出在中国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尽管这种沉默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沉默权,仅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但这毕竟是在中国大陆第一次、史无前例地引入了沉默权,这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探索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由于笔者理论水平有限,恳请卞建林老师及各位答辩委员会的老师提出批评并悉心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