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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在新法实施两年后,2015年1月3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在《民事诉讼法》建立行为保全制度之前,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有属于行为保全范畴的制度,如海事强制令,知识产权中的禁令以及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这些制度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实践需求。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它满足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然而,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还有不足之处,一些现有规定值得商榷,诸多关乎实践运用的细节问题亟待立法完善。论文正文由导言、主体部分、结语几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了行为保全的渊源以及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指出现行行为保全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引出论文的主体部分。论文的主体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行为保全的概述,介绍了行为保全的概念、特征,为与下文呼应,还着重比较了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区别;第二章围绕英美法系的中间禁制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进行介绍,细致地介绍德国的假处分、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英国的中间禁制令和与之相似的美国禁令制度,行文时先对这些制度的概念简单作了简单叙述,之后介绍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本章结尾,先将两大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从总体上做一个比较,接着重点阐述外国立法给予我国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启示;第三章着重介绍我国行为保全的现状和不足。在现状的介绍中,笔者先回顾了我国行为保全的立法进程,大体上将之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创阶段,确立阶段,之后除了介绍《民事诉讼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中的行为保全的规定外,还介绍了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如海事强制令,知识产权中的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完毕后,结合立法、司法实践指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在启动、担保、执行、救济以及体系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对应第三章提出的问题,在保全体系、启动、担保、执行、救济方面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的同时,还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并且,将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意义上升到推动法治建设的层面,进而表达为我国法治发展贡献微薄力量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