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来源 :浙江农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ebf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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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中,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大众更加重视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各种水资源污染、雾霾、化工污染等新闻层出不穷,人们已经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环境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协调,围绕环境污染问题而产生的法律诉讼也十分棘手,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备受瞩目。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作为解决环境公益纠纷的重要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最近几年中随着检察机关的推广应用的更加广泛,大有席卷全国之势。
  在国外,很多国家政府允许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并且也有权参与到诉讼中去,特别是当案件关系到国家利益时,检察机关能够独立提出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家检察机关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重重阻碍。之所以这样,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其次,由于我国法律中存在原告资格理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制度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发起相关案件的公诉时难以弄清原告主体资格。第三,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案件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受案范围以及成本分担。由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管职能,所以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很难取得成功,要想有效改善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清楚定义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合理分配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作者在本次研究中使用了比较法和实证法,首先阐述了公益诉讼的特征、内容以及发展历程,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环境公益诉讼经验,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中所面临的问题,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从明确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诉讼地位、诉讼权限、合理分配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等方面做了深入研讨,希望能够通过本次研究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作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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