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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这一概念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学者引入了行政法领域的研究开始,经过将近一百年,一直到现在,在整个行政法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仍然争执不休,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虽然在某些方面有共同的认识,但总体上还有很大的分歧,这是笔者研究该课题的动因。本文从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历史入手,分析了德国、日本、中国台湾、中国大陆等不同国家地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通过时间的先后,将上述每个国家地区的各个学者的观点、学派争议共鸣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考究,并加以总结,尤其是各个学者各个流派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界定。笔者参考了很多著名学者的观点,比如耶律耐克、室井力、翁岳生、应松年、姜明安等教授学者,并且结合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说明,希望通过总结找到一个合理的定义,理清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脉络。在合理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加以总结,比如行政性、可能导致权益损害性、不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特性等等,这样就对行政事实行为有了初步合理的认识,然后,回归到我国行政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以此作为根基,挖掘出我国目前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解存在的问题,比如定义不明确,分类混乱,难以救济等等,举出一些在我国某些地区发生的案例,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提出笔者自己关于这一些问题的理解,希望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划分标准加以统一,并且研究与相关行为的比较,比如与行政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加深对定义的认识;随着经济发展的大潮,国家对政治制度改革需求越来越迫切,政府职能也渐渐的发生变化,更好的服务成为民众最高的呼声,行政事实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侵害到公民权益的行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措施非常单一,而且力度很小,使得很多责任得不到追究,民众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和救济,所以文章的最后,笔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救济的途径,比如扩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合意解决的方式。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过程只有经过行为理念化、理念原则化、原则标准化、标准制度化及制度策略化才能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规范我国的行政事实行为。只有不断丰富我国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得政府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合理行政、合法行政,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在不限制公权力有效发挥作用的同时,杜绝权力滥用、暴力执法、腐败等加深官民矛盾的现象,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