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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①。司法所追求的原始目的是“定纷止争”,即使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的目的也无外乎于此。因此,如何才能使司法达到“定纷止争”之效呢?众所周知,所谓司法,即通过法官给出判决以重新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从上述关于司法概念的界定可知,在司法过程中判决的作出者——法官,毫无疑问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不同举动将导致司法效果的迥异。同时,多年的实践也告诉我们,欲使司法达到“定纷止争”之效,法官责任重大。所以,在诉讼中,法官应该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实现司法的初衷。然而,仅有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地判决结果就能实现“定纷止争”吗?我国现今大量涌现的上诉上访现象告诉我们:要真正实现司法“定纷止争”之初衷,法官仅能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是远远不够的,还须保证结果合理易懂,即法官判决应该加强说理,以更好地向公众公开判决所得结果之依据、理由等。法官如能详细地解释其所作判决之事实与理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具有普及法律的作用,还能促使当事人认同判决,最终使法律被遵守,纠纷得以化解。因此,可以说判决“合理易懂”和“公平公正”一样重要,都是保证司法效果实现的重要手段。笔者正是基于对法官说理之重要性的充分认识,才做此选题,希望通过本文以引起更多法官对于说理的重视,也为法官今后该如何说理提供一点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法官说理的一般理论原理,包括法官说理的概念和价值。法官说理,顾名思义就是指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必须给出裁判理由。法官说理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不仅能够促进实体正义,也能促进程序正义,除此在外,在节约司法资源和增强法律的公信力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价值。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法官说理的域外法比较。本文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官的说理风格和形成原因入手,对两大法系的法官说理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国外法官说理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法官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法官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合理判决的做出上。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传统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说理的对策。本文针对我国法官说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强化律师对法官说理的推动,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等多方面措施来促进法官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