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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股息税制”,是指在一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关于股东获得的或企业分配的股息课税的规定。由于在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下,若在企业环节与股东环节都对股息课税,将发生经济性重复征税。股息重复征税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采用所得税制的国家都面临着是否应该消除、以及如何消除的难题。我国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所得税日益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税种。但同时,所得税制自身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也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其中股息重复征税就是其中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研究了关于股息重复征税的两个问题:我国是否应该对股息重复征税进行处理,以及应该选择哪种方法进行处理。文章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照“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政策建议”的分析脉络,首先提出了学术界对于股息税是否应该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上的争议;其次从理论角度研究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对公平、效率产生的不利影响;再次从实证角度验证了我国2005年股息税制改革在公平、效率方面的政策效果,从而证明了对股息重复征税进行处理的必要性,最后在此基础上得到了关于我国股息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即即在短期内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法,并在财政许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税收的减免范围,同时,将归集抵免法作为股息税制改革的作为长期目标,完善配套措施,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归集抵免法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