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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两性关系模式,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着自身内涵。自私法近代化,法律将婚姻关系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以来,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的衍生物就一直存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一改中国传统的聘娶婚习俗,将登记制作为婚姻的惟一形式要件。然而,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如何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从婚姻关系的性质入手,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历史渊源、存在原因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的分析,找到了我国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立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试图通过重新构建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来从根本上缓解事实婚姻所带来的司法困扰。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述。本部分从对婚姻关系的分析入手,改变了以往通说对事实婚姻的定义,将事实婚姻界定为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基于结为夫妻关系的合意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通过引入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对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相似的两性关系进行区别,来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的内涵。此外,本部分介绍了事实婚姻的历史渊源,并揭示了其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和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事实婚姻的相关立法情况。“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部分介绍了对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和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日本的内缘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和我国澳门地区关于事实婚的立法情况。发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都是十分谨慎的,绝对地承认或不承认的做法已经很少。希望通过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第三部分:建国以来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总结了从建国初期的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来一直到2001年新的《婚姻法》修订这五十余年我国法律界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态度,这种立法的前后不连贯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所处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就是立法者在构建婚姻形式要件时,忽视了中国的民俗和传统。第四部分:关于事实婚姻制度的构建。本部分首先明确了关于目前事实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即一个完善的制度的构建不仅仅要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应当在秩序之上体现它的正义理念,即重视人们的合理需要并分配给他们应得的东西。婚姻的实质要件才是婚姻制度所要关注的根本问题,对于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我们就应当尽可能的保护,而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登记就将其拒之门外。通过形式要件的多元化,将一部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转化为法律婚姻的做法符合我国的国情,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最后,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想:登记制和仪式制并行作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从根本上减少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