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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涉枪犯罪与日俱增,涉枪案件日渐频繁,从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枪支的违法存在对公众的威胁巨大,极易引发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国家在非法持有枪支等罪行方面的触犯标准设置的较低,以此来彰显国家对于枪支犯罪的重视。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都将枪支贩卖、交易列为首要打击任务。但我国每年仍有大量因购买、收藏仿真枪、玩具枪而入刑的人,虽情节轻微但都被苛以严酷的刑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偏离了人们的社会认知,个案的处理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为应对此类案件产生的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批复》(下述称为《批复》),其中,《批复》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比动能比较低的涉案枪支的定罪量刑问题做出了解释,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综合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批复》并未给出具体的枪支鉴定的量化标准,因此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有关“枪口比动能”、“法益侵害性”、“违法性认识”等这些标准《批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由个案审理法官等相关工作人员自行把握,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逃避矛盾的表现。使公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以2017年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问题进行论证,首先,结合我国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论证,包括对入刑枪支的鉴定流程是否正确,公安机关自身关于非制式枪支鉴定的标准是否适合当下涉枪类犯罪案件的特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对于此类案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持有型犯罪法益侵害性的认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具体论证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综合评估,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提出更加具体的建议,在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让国家能有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本文将从枪支的认定标准和违法性认识理论的角度探讨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问题,从违法性认识错误中的避免可能性的判定标准入手,具体分析此类案件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不具有避免可能性的原因,同时从更根本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出发,探究此类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据此论证赵春华一类的持枪行为是否应该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