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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则因国内外一系列财务丑闻的曝光而倍受关注。美国安然、世通公司由于虚报财产,严重篡改粉饰财务报表,使得证券市场受到的严重打击,其直接后果即使得外部投资者投资的信心产生严重动荡。安然事件后,美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我国也在2006年先后发布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2010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一个明显的信号表明: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以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是未来几年的大势所趋。但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的现状看,我国内部控制发展起步较晚,各方面仍处于不完善阶段,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仍然是形式五花八门、披露的信息很少涉及实质性内容;而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以及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没有统一进行规范。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报告时所依据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使得信息的可比较性大打折扣了。本文立足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建议。意在使企业积极主动的披露自身的内部控制信息,从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为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研究及发展历程,主要介绍了三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为以沪市为例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因素,主要针对上市公司2009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相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其提出若干建议并给出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