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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察委员会职能体系中唯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留置措施是2016年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留置措施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监察机关调查职能的行使与监察效率,同时也关乎被留置人的权益保障。基于留置措施的重要性,《监察法》用多达7个条文的篇幅对留置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留置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出台使得学界的研究视阈转为对立法规范的评价与完善,本文也正是基于这一研究目的而展开。具体而言,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监察留置措施的演变与创制。该部分旨在探讨监察留置措施的制度本源以及创制法理。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监察留置措施的前身是纪委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措施。而“两规两指”向监察留置发生演变的重要因由便在于“两规两指”措施的法治困境。另外,从两者的具体内容来看,留置措施并不是对“两规两指”措施的简单替代,而是批判性地吸纳与改造。监察留置措施的创制存在特定的内在机理,具体包括推进反腐败法治化的内在需要、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能力的重要保障,以及提高监察委员会办案效能的法治路径。其次,监察留置措施的理论厘定。对留置措施的相关理论范畴进行厘定是开展深入研究的重要保障。该部分旨在对留置措施的概念内涵、属性以及特征进行探讨:其一,对留置措施概念内涵的理解可通过正面界定与概念辨析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其二,对于留置措施的属性,学界存在“党纪审查措施说”、“行政措施说”、“侦查措施说”、“监察措施说”四种学说之争。文章从监察委员会的机构定位、监察调查效率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将留置措施界定为具有独立属性的“监察措施”。其三,监察留置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专属性、主动性、谦抑性等多项特征。再次,监察留置措施的规范解读。该部分从实体要件、运行程序、权利保障与救济这三个方面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立法规范进行了解读。具体而言,留置措施的实体要件又包括行使主体、行使对象、适用条件、留置期限等多项内容。而对留置措施运行程序的剖析则是从启动、执行以及解除程序来具体进行的。留置对象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则包括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留置期间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以及留置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三项规范内容。最后,监察留置措施的不足与应对。留置措施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包括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部分失当、采取留置措施的外部制约缺失、留置措施的执行受困、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不明。基于留置措施的上述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针对“严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而差异化地适用留置措施;二是强化检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监督;三是赋予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委托律师的权利;四是明确看守所作为留置的特定场所;五是设立临时留置以及类似监视居住的留置替代措施;六是明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