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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来行使,一般股东不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这就会使得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股东质询权就是为弥补股东在获得公司信息上的缺陷。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质询权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股东质询权的概述,分析股东质询权的性质,由此可以看出,质询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共益权和单独股东权。通过分析各国学者有关质询权法理基础的不同学说,本文认为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之资格,即股东身份。第二部分论述质询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权利主体中,主要分析了单个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股票质押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质询权的行使;在义务主体中分析了董事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或监事作为质询权的义务主体情况,本文认为应该把董事会作为质询权的义务主体。第三部分为质询权的行使,主要论述质询权行使的场所、时间和范围,本文认为质询权应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同时可以引入事前书面质询制度。至于质询权的范围不应仅仅限于与股东大会相关的议题。关于质询权的限制方面,主要分析国外立法对于质询权股东身份和内容的限制,从而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第四部分为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主要分析强制作答之诉、撤销股东大会瑕疵决议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及诉因、管辖、时效等问题。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的质询权,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抽象,在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方面都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股东质询权很难实现,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股东不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本文将重点分析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公司立法中有关股东质询权的内容,特别是在权利行使和法律救济方面的规定,并评析其优劣性,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试图提出一些合理化的意见完善我国公司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