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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之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之权益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基于此,著作权人利益的彰显是贯穿于整部著作权法的一根主线。然而,法律总是会努力地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需求到一种平衡,著作权法也不例外,有关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制度规定就是著作权法中体现这种平衡精神的一大亮点。在各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之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对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使用行为提供了最大的包容,因而成为著作权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本文首先从介绍美国、中国和国际公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入手,考察了合理使用行为的四个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享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在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简述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数字时代著作权领域已发生巨大变化,数字技术使得作品复制方式简易化、作品传播速度极大化、作品创作行为普及化,这一系列的变化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恐慌,也使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面对自身利益受到的威胁,著作权人迅速采取行动,使用网络契约和技术措施等手段与作品使用行为作抗争,这些手段的出现大大挤压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空间。面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遭受的质疑和挤压,我们不得不问: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吗?如果有必要存在,它又能否具有存在的可行性?对于第一个疑问,文章的第二章第一节从法律价值角度、经济学角度和社会发展角度给出了回答——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对于第二个疑问,文章的第二章第二节通过论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冲突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网络契约之间冲突的可协调性给出了回答——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存在的可行性。从理论层面分析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文章第三章继而把目光投向了数字时代在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密切相关的两种典型的作品使用方式——远程教育和数字图书馆,它们对文化传播所具有的卓越功能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如何妥善地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这两种新型作品使用方式。远程教育要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远程教育机构和教师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数字图书馆要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电子文献传输行为就要受到进行一定的制约。对理论分析得再详尽,对现实考察得再仔细,其落脚点都应是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健全能有所裨益。文章第四章就对数字时代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即调整立法模式、健全法律制度、引入法定许可机制和尝试合理使用的交费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