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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行政权随着国家职能的强化日益扩大,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日益增多,为防止行政权侵害公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在行政诉讼领域引入公益诉讼,由此形成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私益诉讼在内的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在各国有着不同特色。美国作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始国已形成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印度形成了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书信管辖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的越权之诉、德国的代表人及团体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也比较完善。在我国,行政行为侵害私人合法权利,受侵害权利主体可以依现行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而对于大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却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无法通过保护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诉讼方式予以救济。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其价值,有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和探索,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试从以下四个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索:第一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概述。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界定,介绍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情况并对其共同特征作了概括,介绍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表现及原因。第二部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分析,包括其思想基础、法理基础、宪法依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公共利益的判定问题。公益政治理念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思想基础,其法理基础在于权力制约理论和权利保障理论,法治原则和公民请愿权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在于法律的授权,公共利益应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判断。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制度设计,包括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及一些其他问题,有关审理程序、判决等可适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问题不再展开叙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采用公民直接起诉和前置审查相结合的模式,采用三元式启动模式,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起诉资格,应采用明确事项列举和法律列举方式界定公益案件范围,在举证责任上应遵循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分为整体利益类公益诉讼和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两种,要实行诉费减免制度和公民胜诉奖励制度。第四部分,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意义在于:切实保护公益,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要以宪法司法化作保障,并注意发挥公民、社团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扩大并不会产生滥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