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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不仅是权利的保护法,还应当是民事利益的保护法,这是由侵权法的法律定位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决定的。由于权利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公示性,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查阅法条等对其有一个准确地认知,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置于民事利益上。民事主体需要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不断地增多,但是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值得侵权法进行保护。种种现实情形需要侵权法对其具体保护的民事利益之范围作出某种界定。因此本文采用文献阅读、比较研究、价值衡量、定性分析等方法,对民事利益的概念、我国侵权法保护利益的进步与不足之处进行研究之后,得出应当对民事利益进行界定的结论,本文主要在分析进入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民事利益的条件、特征的基础上,对一些典型的民事利益做了类型化的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民事利益的范围。本文共分为五章对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是对民事利益的界定。主要是从民事利益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以及民事利益独有的特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民事利益指的是游离于权利之外的,理所应当地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其除了具有一般利益都有的性质之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其与权利相比,具有被动性和生长性,实际上处于一种“次权利”状态。第二章首先从侵权法颁行前其他法律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出发,介绍了《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利益的保护。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重点指出了现存立法的不足,由于侵权法对民事利益保护范围的界限不清,会出现大量诉讼涌入司法的现象,造成社会不稳;边界不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不利于维持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甚至可能导致司法脱离立法的后果。第三章集中对进入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利益的要素和特性进行了分析。在要素方面,认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要符合侵权法的价值定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事主体的期待可能性。其中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利益包括“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推定的利益,以及与社会公共秩序所相符的利益。同时,受到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还必须具有私益性、正当性、重要性和普遍性。第四章主要将侵权法救济的民事利益给予了类型化的论述,使民事利益体系更加具体、完善和协调。类型化是一种将具有共同元素的事物或问题并入统一解决模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将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分为确定受到保护的民事利益,并将其类型化为人身性利益,主要列举了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占有等,除此之外还涉及了一些尚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受到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以社会实践和学者们热议的典型的新型利益进行了列举,此类型化有助于人们认清自己的利益,强化人们对法律的可预期性,同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这些民事利益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通过分析厘清了其中的难点,给出了自己的思考。第五章对如何完善侵权法中民事利益之保护进行了一定的思考,认为我国的侵权法应当对权利和民事利益进行有区别的保护。同时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次对加强民事利益的保护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侵权法应当设置一般条款和类型化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法,在司法中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制度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方面发挥能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