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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基于其所蕴含的当代刑罚根据理论的理论优势、积极的刑罚功能、多样的具体制度设计备受学者们关注。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即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四个部分来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社区矫正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定义和特征。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分狭义说、广义说、罪犯矫正说、非监禁刑罚执行说等。本文的基础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指的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相关部门在相关社团、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的期限内,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矫正,使其能够重新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特征有非监禁性、刑事惩罚性、社区参与性、惩罚缓和性、强制性等。第二部分中美两国社区矫正对比考察。该部分先是从立法、司法、执行三方面介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司法适用比例很低,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随后介绍了美国社区矫正发展和现状,其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发源地,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相当成熟。最后从立法、适用范围、形式、执行机构、判决前危险性评估等五方面对比了中美两国社区矫正存在的差异。第三部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从立法、执行主体、适用范围、队伍建设、思想观念、质量评估等六个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立法发展滞后,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主要依据的是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主体不明确,不同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采用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来分别代指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适用比例过低、适用范围不全面;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大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工作内容单一,以思想汇报、公益劳动为主;缺乏社会认同、社区建设不到位,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缺乏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第四部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司法的完善。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分析的六方面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方法。主要有:完善相关立法,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均要进行修改,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扩大适用范围和种类,在立法上放宽适用条件,增设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丰富完善工作方法;转变刑罚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普遍认同感,强化社区建设;建立由量表和写实组成的质量评估体系。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人人权和人性的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它符合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通过本文论述的方法进行完善,其必将获得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