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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刑法保障机能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刑法保障机能的概念及特征、刑法保障机能的具体内涵以及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之问的辨证关系。通过对刑法保障机能概念的界定,本文指出刑法保障机能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局限性和积极性四个特点;刑法保障机能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因此,理解刑法保障机能的具体内涵的关键在于科学界定“人权”的含义。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二者之间形式上是矛盾的,其实质是有机统一的。 第二部分:刑法保障机能的理论根基及价值评析。本部分介绍了刑法保障机能的理论基础和刑法保障机能的价值蕴涵。本文先从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刑法保障机能的道义基础,然后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论证了刑法保障机能的法律基础。进而指出,刑法保障机能反映出人们对刑法性质的认识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重大转变;刑法保障机能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刑事法治根本实现的标志;刑法保障机能体现了刑法谦抑之精神。 第三部分:刑法保障机能的适用范围。本部分先通过对不同观点的述评,指出刑法保障机能应适用于对普通公民的人权保障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权保障。刑法通过合理划定“犯罪圈”来体现刑法对普通公民的人权保障;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保证行为人的生命权、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公正审判权以及获得国家赔偿权等权利的实现,来体现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权保障。 第四部分:刑法保障机能践行之条件。本部分指出,市民社会的建立,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观和刑法各论体系的理性建构是保证刑法保障机能实现的三大条件。只有在市民社会里,“权利”才能对“权力”实现有效控制,刑法才不会是纯粹限制人们行为自由和权利的暴政工具,而为人权的有力保障。刑法的性质便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保障人权就成为刑法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只有具备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观,才能彻底改变“刑罚万能论”之错误观念,树立“永远把人作为目的不能只看作是手段”的刑法观念,才能保证刑法保障机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落到实处。只有按着先从个人法益的犯罪出发,经过对社会法益的犯罪,然后过度到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