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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行为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这是由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共同性的构成,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性构成的理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出入,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的研究,厘清各类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文在结构上,除引言、结论之外,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概述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其次为了与其他连带责任的情形相区别,阐述了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关系;最后分析了导致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复杂性的原因。第二章,在理论层面上阐明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即共同性,通过对共同性构成理论的比较法考察及对我国学者不同学说的评析,指出各种理论学说不同的出发点及利弊,以及学者们在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博弈。第三章,在实证法层面提出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共同性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分析当发生法律冲突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解决。第四章,提出应该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类型化划分,分别论述了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各自的共同性特征。进一步明确共同加害行为数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具有意思联络,分析了意思联络作为一般共同加害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并简要阐述了团体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