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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罗马法中,罗马法学家就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目前,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正基于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历史悠久,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一事不再理”作为诉讼原则加以明确化,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也还没有系统的论述,相对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比较多。在实务中,由于立法的粗疏以及尚无系统的理论论述,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施不统一,审判实践中对何谓“一事”理解不一,标准各异,妨碍了我国司法审判和法制的统一,有损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作为一条古老的民事诉讼规则,司法实践中已深入到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应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并在文字表达上予以明确化、规范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统一的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达成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的目的,预防纠纷的发生或扩大、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控制滥诉的发生,促使纠纷尽可能利用一次诉讼获得解决,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维护诉讼经济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研究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效率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中对“一事”的界定主要涉及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