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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家产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很关注的课题,所谓的分家析产不仅是财产由上辈向下辈的传递过程,也是兄弟间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在清末民初引进西方法律时,外来的遗产继承与内生的分家析产发生交会,而两者是如何冲突或融合?
本文首先回顾传统中国的财产传递制度,并分析传统中国的家产分析与近代意义的遗产继承的概念异同。再以民初的大理院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时间自1912年至1928年大理院闭院为止,考察此时期分家析产诉讼的基本问题,包括分家诉讼的主体、客体、家产分析的原则及效力等等,还原由大理院判例所建构的分家析产的规则。此外,由于宗祧继承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是继承诉讼的最大宗,因此专节讨论在无亲生子的家庭,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互动关系。对于家产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有基本的了解之后,再分别自“守志寡妇的家产管理与遗产继承”、“女子的财产继承权”、“父债子还与限定继承”等三方面,阐述从传统的分家析产到近代的遗产继承的演变,并且比较家产制度在日据时期的台湾与民初大理院时期(1912~1928)的发展差异。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兼采法学方法与史学方法。首先,运用历史文献学的方法对于搜集的材料,进行梳理及分析。其次,并用静态与动态的法学研究路径,前者指对于国家的成文法典及草案、民间习惯等进行研究解析,并以现代法学知识的概念来阐释与评价。后者则为司法审判实务的考察,近代的继承制度与民间分产习惯的冲突和抉择,在法院的裁判均有直接而生动的体现。本文所使用的裁判史料以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决全文、解释文为主,并辅以律师诉状及最高法院初期的判例及解释例,以及日据时期台湾殖民法院的判决等等。司法材料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以呈现清末民国时期家产制度变迁的完整面貌。
中国的分家析产与西方的遗产继承,从法理上分析,确实是不相同的两种制度。追根究底,仍是个人本位主义与家庭本位主义所导致。家族主义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怯律或者习俗皆立基于此,情末民国时期的历次民法草案及民法典,即始终摆荡在家族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自成文法律而论,中国在此时期无疑地是自传统的分家析产向近代的遗产继承转变,国民政府民法典完全实行基于个人主义的继承制度,根植于同居共财家庭的分家析产制度默默地退出国家法。但民初大理院则仅仅捋分家析产的法律与习惯体系化,并适度地采纳西方的法律精神,呈现出中西混杂、新旧并陈的特色,传统的分家析产并没有被近代的遗产继承制度所取代。
家产制度与宗桃继承一样,都从国民政府民法典的规范中消失,但清末民初引进西方法律,以及大理院的判例及解释例等运用西方法理,都为了延续固有的习惯或传统法律的生命力。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处于外力压迫的背景之下,为求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有不得不然的苦衷,但同时也有对于传统、固有习俗的珍视,这种融合新旧的苦心与努力,是不能完全予以抹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