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别于传统冲突规范的工具性法律选择规则,直接适用理论作为国际私法功能主义方法的体现有其特殊性,其表现出的强制性在私法中很少见。直接适用理论从被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一个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已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价值取向不同,存在一定冲突。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是必要的,但需要对二者从路径与功能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平衡二者在具体适用中的关系。本文引入了一定的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希望通过经济学的实证分析、经验分析使二者的关系更为明确,更易界定。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于法律在社会运行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成本理论阐述最佳立法状态,并结合关于市场经济的伦理判断、法理判断,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适用的法的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权衡提出立法建议。经济学分析方法作为近年兴起的法学分析方法有其新颖性,经济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传统的分析方式的不确定性,从新的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了诠释。但法律问题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学问题,经济理论也有其需要不断完善之处。将所有的问题置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之下有“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嫌,无法通过僵化的研究方法解决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但经济学的分析方式毕竟为传统的法学分析方式注入了新的思想,带来了活力,从这个角度来看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有其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并不代表必须运用数据模型,进行具体的量化分析。经济分析方法结合其他法学方法,是本文主要的分析方式。本文第一部分为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基本阐述,对于其产生背景、理论渊源、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内涵与外延、方法论背景、具体运用方式进行了说明。本文第二部分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阐述,对于其基本概念与理论、与直接适用的法在具体适用中的若干冲突进行了阐述。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于直接适用的法与意思自治原则关系的具体分析,主要从法律目标角度、社会成本与效益分析角度、二者具体适用的比较分析角度进行了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