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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之聚众斗殴罪,系多发型、常见型犯罪,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治安以及百姓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破坏。因立法规定失之过简,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问题,由于规定的过于概括,加之缺乏有权解释,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颇不一致,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所以,根据有关的刑法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正确地对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量刑,在领会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的转化问题,在保证刑法威慑力和惩罚功能的同时,兼顾谦抑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聚众斗殴罪,运用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等刑法理论,在吸收和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中争议较多的转化定罪条件和转化主体的范围等问题作了探讨。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典型案例,并从案例存在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所研究的聚众斗殴转化定罪问题。第二部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概述,阐述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法律规定,介绍理论与实践中对转化条款的性质及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条件主流观点。本部分运用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等法律理论,拟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探究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条件、性质和主体范围。第三部分围绕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理论和界定标准进行阐述,并就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以及致人死亡案件中转化主体范围及如何定罪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观故意,结合案例介绍司法实践对于争议较大的主观故意转化问题,进行具体论述。第五部分立法构想。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立法不完备情况,结合理论围绕转化定罪标准、条件、范围等相关转化问题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