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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特征。资本的国际流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世界上35万多家跨国公司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控制了全球总产值的40%、国际贸易的50%-60%、国际投资的90%。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资本、资源、技术、劳动力等经济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更加合理的利用,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为了达到全球范围内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利益,破坏了国际税收秩序。国际避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及有关国际组织日益关注的国际难题。经合组织和联合国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国际避税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的出台各种规定为国际反避税提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有比较成熟和完备的反避税税制,如美国、英国都是在六、七十年代就有了比较完善的反避税税制,在实践中更是不断的完善和补充。
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到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这些跨国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他们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金的最小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跨国避税活动,造成了我国大量税收收入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粗略统计,我国外资企业的跨国避税额为300亿元人民币。同时,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也层出不穷。从当前实践看,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下列三种:(1)转让定价。它是国际避税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形式,又称内部价格。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关联的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之间,利用物资购销、转让技术、提供贷款或劳务以及转让财产等途径,人为地操纵价格及收费标准,把利益放到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纳税负担。(2)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国际避港避税的主要方式是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从事虚假的中介服务,实现利润的跨国转移;或将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获得各地子公司的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法来避税。(3)即本文探讨的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的避税方式表现为公司的股东采用向公司发放债务的方式来替代向公司股权出资,从而使得公司的债务/股权比例高于正常企业的标准。由于债务的利息是在征收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这将减小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减少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息是在税后分配的,不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弱化是通过特殊的资本结构安排来实现避税目的。
就我国目前的反避税状况,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看,尚没有形成反避税法规体系。比较完整的、存在单独条款规定的,只有转让定价税制,对其他一些避税形式如资本弱化的限制,只零星散见于各个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资本弱化这种避税方式与转让定价、利用国际避税港等常见的避税方式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在实践中亦不易被觉察和进行监管。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这种新的避税倾向进行研究,制定出对策。
本文通过分析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详细阐述了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基础,总结了国内外对于约束资本弱化的研究成果,对资本弱化及其相关理论有了充分的认识。同时,利用举例分析和宏观数据分析,分别从微观和宏观角度分析了资本弱化避税手段在我国的现状。在归纳总结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正常交易规则,以及由美国等其他国家所采纳的安全港原则之后,分析了各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
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建立资本弱化税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搭建资本弱化税制框架;第二,制订适用于内外资关联方企业的专门税制;第三,双管齐下,综合运用安全港规则和正常交易规则;第四,规定资本弱化税制涉及的负债类型、借贷资本余额的计算方法;第五,明确利息费用的税收处理;第六,健全税收征管制度;第七,考虑两税合并对选择资本弱化避税手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