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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在“两便原则”基础之上,是法官到乡村巡回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种办案方式。巡回审判制度在近些年来强势回归,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巡回审判制度暴露出了戏剧化、形式化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法律实践的需求。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其制度理念加以反思,重新认识巡回审判制度中的司法中立,让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等理念,利用巡回审判平衡各地案件负担,将重构巡回审理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首先是巡回审判制度的制度反思,通过对我国巡回审判的历史考察以及对英、美、法、日、韩五国的巡回审判制度的对比研究,明确巡回审判在封建社会是维护皇权,防止地方割据的目的,在第二国内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是方便诉讼的目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巡回审判制度,有制度化的趋势。英、美、法、日、韩五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尽管在名称上都称为巡回审判,但并不是一元化而是多元化的价值模式。指出了我国当前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审理模式戏剧化、审理结果重调解的情况严重、司法权中立、公正流于形式、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不规范等。提出实现司法为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优化重整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四个方面来重构巡回审判制度。其次,探讨巡回审判制度的体制建构,以贵州作为“示范田”,分析出重新构建巡回审判制度的可行性并对遵循的原则进行把握,确定了高级、中级、初级三级巡回法院模式,并对各级巡回法院管辖范围做出预设,最后明确了各级巡回法院的层级以及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的关系。再次,在巡回审判体制建构的基础上,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构想。通过对各级巡回法院具体受案范围的预设,将巡回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审判人员的组成和选任、工资待遇等配套措施做出了设想,最后从质效考评指标和质效考核办法两个方面来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