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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1具有保护投资及投资者利益的属性,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显示出弊端。一方面,国际投资协定过分强调对投资及投资者的保护,而忽视了缔约东道国在其领域的管制权力,引发了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频繁争端;另一方面,超越地理边界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损害了国际投资经济的良性发展。目前,国际投资协定正处于变革的阶段,可持续发展与绿色投资是现如今国际投资变革中的关键性转变,国际投资协定中开始设置专门的环境例外条款。环境例外条款作为东道国采取环境管制措施的抗辩依据,作用在于为满足特定情形时东道国运用管制权保护国内的环境利益预留空间。然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例外条款发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数量较少、用语模糊不清的情况,效力上有所欠缺,使东道国面临着较大的管制风险。此风险具体表现为环境例外条款适用上与间接征收条款和公平公正条款之间产生的冲突,进而导致东道国可能面临着巨额赔偿的威胁,因为投资者往往依据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和公平公正条款向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东道国为其政府的环境管制行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例外条款入手展开研究,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有关环境例外条款与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冲突的实践,以期找到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冲突的解决之道,借鉴国外条约实践和仲裁实践提供的经验,最终为中国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例外条款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例外条款内涵与现状分析。该部分简单介绍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及环境例外条款的内涵,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例外条款的现状进行总结,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包括条款自身在数量和效力上的欠缺以及与外资保护条款之间易发生冲突。第二章具体分析环境例外条款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不同造成的对环境例外条款效力的不同影响,及仲裁庭对条款的不一致解释而引发的不同裁决结果,并通过对仲裁实践进行研究总结出二者相协调的解决之道在于明确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并正确适用比例原则。第三章内容为环境例外条款与公平公正待遇之间的冲突,包括分析公平公正待遇内涵的不明确、仲裁庭对待遇标准的扩大解释导致环境例外条款效力受到限制,并对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种解决路径进行评析,为后文的研究提供了借鉴思路。第四章就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例外条款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前三章的论证,站在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方面立场,对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例外条款的设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