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收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国家财政收入的组织和调节收入分配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已逾20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税收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不仅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大大增强,而且在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我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热潮,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要求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本质上就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就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税权的合理划分,有利于构建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税权一般由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征管权)和税收司法权组成,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核心。地方享有一定税收立法权将有利于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进一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本文研究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是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的先行先试权为切入点,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的背景下结合税收立法的最新动态,创新提出将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应用于地方税收立法实践的设想,旨在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分析地方享有一定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一步论证地方先行先试进行一定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分析国外地方税收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制度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启示,从而在遵循立法原则和税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先行先试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体系的构建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