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的特有规定,在刑法中关于转化犯的规定渐多的情况下,学者对于转化犯的研究也越来越广泛,但关于转化犯与共犯犯罪形态交叉问题的研究尚不透彻,在实践中频发的盗窃转化抢劫罪的转化犯共犯问题因为刑法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界的争议而使得判决不尽相同。因此本文意在从我国刑法立法最早的转化抢劫罪入手研究转化犯共犯的问题,而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在实践中发案率高,案例资料充分,所以本文专门研究共同盗窃转化抢劫中转化犯的共犯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于盗窃转化抢劫的研究重点则侧重于盗窃转化抢劫罪的主体、犯罪形态以及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等方面,较少系统的研究盗窃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即在共同犯罪的盗窃罪中,一人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要不要转化为抢劫罪,在什么情形下转化为抢劫罪;共同盗窃的二人都转化为抢劫后还是不是转化后抢劫的共犯,在转化犯的共犯理论下是否有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存在的余地,这些都是目前理论欠缺之处。为解决以上几个问题,作者查找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在批判继承目前理论界关于转化犯共犯的观点上,提出了以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来认定盗转抢共犯的范围,在论证了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以及盗转抢的过程中可以适用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共同犯罪的不同分工形式论述了盗转抢的共犯认定。同时,为了限定盗转抢共犯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本文又补充论述了在全部行为人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这几个转化的犯罪也不必然构成转化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最后,根据盗窃转化抢劫的这一犯罪类型的独特性和身份性论述了盗转抢的共犯中不存在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是目前理论界转化犯共犯的观点。第一节是不认同转化犯共犯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存在转化犯的共犯,超出共同盗窃故意之外的行为而实施暴力转化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共犯过限。然而共犯过限理论在理论界也有宽严不一的认定标准,有的学者赞同“超出共同犯罪决议说”,有的认同“不能预见说”,有的认同“实质性改变规则”等,这些学说的不统一,加上转化犯共犯认定的理论必要性以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就使得转化犯的共犯有了存在的余地。第二节是认同转化犯共犯理论的观点,但是这些学者在转化犯共犯的具体认定上的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基于共犯原理认定”、“基于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基于共犯的主观方面认定”以及“基于共犯的作用认定”这四种理论观点,然而这几种观点各有优缺点。第二章是笔者在批判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认定转化犯共犯的观点。第一节先行行为是否可以包括犯罪行为的理论争鸣,理论界分别有持肯定态度、否定态度和折中态度的学者。笔者在评析三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犯罪行为成立作为义务来源不会混乱犯罪中止的规定、引起作为义务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未经刑法评价的状态、犯罪行为成立先行行为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而肯定了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第二节是在第一节的基础上从盗转抢过程中的先行行为、履行义务的条件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三方面论证了盗转抢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犯罪。第三章是盗转抢共犯范围的具体认定。第一节是部分行为人实施暴力,其他共犯的认定,此时依据基础盗窃行为的分工形式讨论作为义务。盗窃行为的组织犯依据预见可能性分析,有证据证明组织犯对于实行犯的暴力转化行为得以预见的就可以成立转化犯的共犯;盗窃行为的教唆犯据被教唆的对象分析,被教唆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以教唆人的预见可能性分析,被教唆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教唆人就以间接正犯直接承担转化罪的刑事责任;盗窃行为的实行犯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区分其他行为人对于暴力行为是否知情、是否能够阻止以及是否加以利用;盗窃行为的帮助犯据帮助故意分析,分为直接参与暴力而帮助故意转化和不作为的转化为抢劫罪两种情况。第二节是盗窃共犯全部暴力转化后各抢劫犯之间的关系,全部暴力转化后也不必然构成共同抢劫罪,这在理论上被部分学者称为非共犯转化犯。本文通过转化犯共犯的构成以及一则实际案例(邢会军、陆振谦案)论证了这一点。第四章是为了防止盗转抢共犯范围的不适当扩大而对其的限定,盗转抢中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向没有实施暴力的行为人添加了“义务”,一定程度上是对其共犯范围的适度扩大认定,但是这个度需要限定。在广义共同犯罪理论中存在的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就不能存续于盗转抢的共犯中。本文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认定其不存在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第一节论述了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在于其为标准转化犯、特定行为转化犯、复行为转化犯以及实质一罪转化犯。第二节论证了盗转抢犯罪的身份性,其实质与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相类似,但日本学者将特定关系也认定为身份性。第三节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按照承继行为者在盗窃实行中、实行终了后参与的情况论证了盗转抢不存在承继共犯。第四节也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按照片面行为者参与基础行为、暴力行为的不同程度论证了盗转抢不存在片面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