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偏颇行为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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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颇行为撤销权是破产法上独有的概念,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区别于传统理论将偏颇行为与欺诈行为放在同一理论框架下讨论的模式,本文尝试以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本身为着眼点,从偏颇行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出发,运用法律价值分析、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探讨其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效应,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偏颇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我国的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全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偏颇行为撤销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主要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定义及其与一般民事撤销权、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偏颇行为撤销权的涵义以及偏颇行为撤销权与欺诈行为撤销权的不同。
  第二部分是对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价值的分析。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阐释了偏颇行为撤销权的制度目在于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以及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以此作为分析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价值及其正当性的基础。二是从法哲学的视角对偏颇行为撤销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指出之所以赋予破产法上的偏颇行为撤销制度推翻一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对权利的基本设计,以事后发生的破产事由来推翻前一合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其内在动因和终极目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一方面体现为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由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后果,对一般权利义务分配规则进行纠正的矫正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为实现相同地位债权人实质平等的机会公平原则。三是尝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的效率价值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仅仅以追求公平作为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的理论依托还不足以正当化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其存在的价值还在于该制度具有制度效率,即防止资产分割及债务人的过度投资倾向,降低债权人寻求或接受偏颇利益的机会,从而在根本上实现其制度目的。因此,笔者具体从行使偏颇行为撤销权的制度效益、制度成本以及投资诱因三个角度阐释了这一问题。
  第三部分对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以及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有关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及其立法规定,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有关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我国偏颇行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要实现偏颇行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应对其单独进行立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偏颇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将债权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的主观要件,并确立“恶意推定”制度方便其适用。第二,设计典型的债权人抗辩事由作为典型例外条款。第三,是对偏颇行为的临界期限进行统一规定。第四,对关系债权人的偏颇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制。第五,将破产原因统一纳入偏颇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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