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危害评价冲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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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与刑罚为支点的刑法评价,核心概念是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质言之,刑法评价的根本是犯罪危害评价。我国刑法典虽然经过1997年大规模修改,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得以确立,罪名体系更系统且罪刑规范更严谨,立法机关却仍未放缓修改刑法的步伐。随着九个刑法修正案陆续出台,司法机关配套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明显加大了规制个案裁判的力度,但这些举措并非总是在提升刑事法治的程度。相反,频繁立法与司法权上移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围绕犯罪危害评价,不同主体对刑法基本价值、功能作用、判罚标准的认知的冲突,司法中以罪定刑和以刑制罪方式不时摩擦,令刑法的作用方向有所失衡。这些冲突何以产生仅此非彼的变化?冲突表现形式、特征和深层原因何在?不同力量间的博弈是如何具体影响犯罪危害评价的?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关涉刑法人权保障与法益(秩序)保护两大机能,亦即刑法目的与任务的实现。为此,本文试图沉入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平衡冲突的方法和路径。文章试图立足于关系刑法理论成果,由微观到宏观展开思维论证过程,从一般的罪刑观念和具体的罪刑适用两大方面,提炼出围绕犯罪危害评价而产生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较为突出的冲突性概念、范畴及现象,辅以相关典型案例,研究罪刑关系中各利益主体或力量之间行为相互作用、相互平衡的状态与过程、目的与结果。与此同时,通过生动、形象、全面展现其过程与样态,透过犯罪危害评价中的博弈,检验和拓展关系刑法理论。全文共分八章。约140000字。第一章:由针对“犯罪本质”理论纷争引出犯罪危害评价之主题。本章从围绕犯罪本质产生的争论切入,在肯定社会危害性存在必要性之前提下,认为犯罪危害及其程度才是立法、司法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犯罪危害评价的基点。所谓犯罪危害评价是指立法者依据行为社会危害及程度预设犯罪及制裁标准,司法者依据社会危害及程度定性行为性质且明确其具体法律后果的活动。犯罪危害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及其程度,这是笔者针对近年刑事法理论讨论得出的基本结论,但与之不同的是,这里的犯罪危害评价实指定罪量刑评价。在此基础上简要交代了本文研究方法及特点。笔者在分析现有刑法理论研究方法的利弊的基础上,注意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特别是博弈论方法展开问题的讨论。第二章:展开犯罪危害评价之需求冲突的分析。即在观念层面,分析特殊评价与一般观念的冲突。刑法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及其所需基本秩序为立身之本,刑法第2条规定的任务之一即“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还表明刑法具有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但在刑法一般观念的发展与国家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的共存状态中,由于一些突发的事件或者特殊的原因,会产生异于一般观念的特殊需要,即国家以追求治理效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突发、特殊的要求。那些犯罪危害评价中的“反常”样本,表明存在于某个历史时期或场合的特殊需求会产生异于一般观念的法律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发展变化引发的观念博弈。一般观念具有传承性与选择性,特殊需要具有突发性与现实功利性,二者的博弈反映了刑法法益保护(及社会治理)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确立以个人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刑法观则是解决冲突的根本规则。第三章:展开分析犯罪危害评价之价值冲突。“以牙还牙”是刑法表达公正的主要方式,刑法谦抑是明确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它们之间统一性大于冲突性。“以牙还牙”的原生性表现为以报应为由的重刑主义取向,但也蕴含了与刑法谦抑共有的“人本”等人性基础,二者的统一只有回归人性基础。回归到个人与他人共存,需要确认其权利与义务,整个犯罪危害评价才可能为公众所理解,刑事立法与司法机制才具有合理运行的价值基础。第四章:展开分析犯罪危害评价之主体冲突。在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中,刑法修正活动频繁,修改力度加大,既反映了时代需求,又表现出立法权的膨胀。这种膨胀不仅造成刑法典肥大,也在相当程度上侵蚀了司法权的空间。由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与配合是准确做出犯罪危害评价的基本条件,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继续通过修改刑法,在新经济科技领域建立犯罪圈,标明经济科技手段运用的底限,同时,应当理性刹住现行修法的重刑主义战车,严格控制犯罪圈的扩大。而且,鉴于刑法在量刑情节适用力度、硬性规制法定刑下限等等方面加大对司法权的限制,有必要在评估修法实效的基础上,探索将法律解释权交还给于审判法官的具体途径。第五章:展开分析犯罪危害评价之认知冲突。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中,个体认识与社会认同并不总是保持一致。在具体司法环境中,法律人士等作为认识个体对刑法与事实的对接程度认知往往具有清晰性,基于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他们的认识同时可能具有局限性和狭隘性;社会认知由于远离个案事实而具有模糊性,随着事过境迁,普通人认同的程度具有易变性,因而应当在识别真实意义上的社会认同以及个体认识的情感与理性依据之基础上,展开犯罪危害评价。第六章:展开分析犯罪危害评价之时空冲突。解决冲突的最佳状态是个案定罪量刑的结论虽有差异,但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得以一体遵循。刑法规范是法律人活动的根据,罪刑法定的表面涵义已经锁定了犯罪危害评价的规范依据,因而维护刑法的统一性就是实现法治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由于物质时空的差异,在刑法规则统一适用的要求下,即使法律人奉行价值理念、思维步骤和逻辑进程都尽可能保护一致,个案判罚结论仍会有差异,不过分的说,有多少个案就有多少情节,因而只要是对接事实与规范,结论就必有差异。犯罪危害评价符合刑法规范、实现刑法价值并通过体系性解释实现个案正义,则可以在防止差异结论的背后仍能保持普适价值、现有规范体系与研判者个人情感的高度融合,这就是在统一适用法律的同时表达出同理、共情。第七章:展开分析犯罪危害评价之方法冲突。以罪定刑与以刑制罪是近年学界争议的热点。以罪定刑方法具有法定性与基础性,以刑制罪方法具有合理性与风险性,很多时候,立法者提供的产物是不那么精确的甚至是有缺陷的规范体系,随着立法权的强力控制,司法权有时不得不用以刑制罪方法去找到一个可以为公众接受的判罚结论。只是这种方法越用得普遍,对正面法律思维路数的冲击就越大,它只能且只应是对以罪定刑方法的补充。第八章:简要小结全文基本观点。犯罪危害评价的展开是一幅不断发展变化的巨型刑事法律运行图,刑法学理与实践层面的定罪量刑规则、结论并不完全一致。论文存在选题过于宏大、笔者能力难以达成选题定位要求、结论不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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