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业补贴规则新发展及中国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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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产业补贴规则是目前国际贸易谈判和WTO改革议程中的焦点议题。现行的国际产业补贴规则《SCM协定》制定于20多年前,而且从生效至今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随着各国越来越频繁的实施产业补贴,目前WTO框架下的国际产业补贴规则已经无法对这些产业补贴政策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与规制,导致与产业补贴相关的贸易纠纷不断,各国开始关注国际产业补贴规则改革问题。自2017年12月以来,美日欧三国联合发布了7份声明,声明指出WTO现行产业补贴规则存在严重问题,对很多造成贸易扭曲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产业补贴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必须进行改革。声明中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需要进行厘清;2.对于一些特别有害的补贴行为需要纳入禁止性补贴清单;3.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需要进行削弱,而且需要明确发展中国家的退出规则;4.补贴通知及透明度规则需要进行加强,对于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成员必须进行惩罚。一石激起千层浪,主要发达国家的改革提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产业补贴规则改革也就此开始了新一轮博弈。我国是近10年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发达国家提出的改革事项覆盖了与我国发生补贴纠纷的所有领域,一旦被WTO采纳将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内产业政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认真研究对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国际产业补贴规则的新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第一部分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产业补贴的作用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探究了国际产业补贴规则的必要性,而后通过对各国使用产业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回顾与梳理,指出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下,发达国家急于对国际产业补贴规则进行改革的重要原因是想要通过主导本次改革来巩固自身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并点明了产业补贴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第二个部分首先对当前的国际产业补贴规则《SMC协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改革内容的分歧进行了研究,双方在全球产业链中竞争的加剧是发达国家加快推动改革进程的直接原因。其次,本文对发达国家在WTO谈判中提出的改革议案进行了研究,从其与原有规则的对比,发达国家的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发达国家在WTO框架外的产业补贴规则造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发达国家在其主导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例如美国主导的USMCA和欧盟主导的EVFTA中实施了很多产业补贴的新规则,与发达国家在WTO谈判中的提案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这些实践内容都反应在了WTO谈判提案中,从目的来看,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扩大这些改革内容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并以此对WTO的谈判施加影响。第三个部分着重研究了国际产业补贴规则的新发展对中国的挑战,通过对发达国家在WTO谈判中提出的改革方案分析,不难得出结论,中国成为了发达国家产业补贴改革方案的针对目标。首先,对补贴主体公共机构定义的泛化会将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定义为公共机构,如此一来所有与国企进行贸易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补贴。其次,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结合此前发达国家一直认为中国应该退出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来看,这一改动如果实施我国会成为此项改革的最大受害者。再次,虽然我国没有参与USMCA等协定的制定,但是USMCA中包含的“毒丸条款”仍然可以间接对我国造成影响,通过对相关缔约国的约束,继而对我国的外贸谈判施加压力。最后,本文认为发达国家改革提案中的部分内容还是值得肯定的,主要是禁止性补贴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和透明度改革的内容,这些内容与我国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本文整理了我国在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认为我们应该主动进行改革以适应新规则。第四个部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角度提出了我国应对新规则的措施:在对外措施上,首先我国应该坚持在所有制中立的原则下进行改革,反对发达国家对所有制发起的歧视性提案。其次我国应该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改革方案,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合法权益,取得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支持,最后我国可以在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提出对我国有利的改革方案,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这写方案的国际影响力,也可以在实践中对其进行完善。在对内措施中,首先我国可以从晚上补贴规则体系入手,并着重对补贴透明度制度进行改进,建立补贴信息平台,提高补贴透明度。其次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以应对公共机构认定标准以及国有企业的特殊待遇给我国带来的磋商压力。最后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对国有商业银行,扭转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对国有企业的偏好,让市场在信贷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公平的国内金融市场,以应对禁止性补贴在金融领域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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