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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从传统的乡土社会慢慢向现代社会在转变,很多现代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冲击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和人伦理念。农村的社会价值观和理念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冲击,但是现代观念在农村还是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多元化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充斥在农村的社区。具体到法治领域而言,法律打破了农村的传统,但是却不能成为农村行为的主要规范,即法治在农村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善良的人根据传统的理念行事,因为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反而会遭受损害,会主动运用法律的人却往往会通过法律来实现某些在传统观念看来是恶的行为,法律在乡土社会成员的心目中成了恶人的庇护,法治和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在国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广泛承认和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学者开始反思我国法治发展的模式和途径,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需求的多元,纠纷解决的模式也应该由司法独占向多元化发展。西部农村地区的法治发展明显滞后于发达地区,而乡村又更加落后于城市,因此更加需要挖掘司法以外的纠纷解决的资源。笔者选择这个课题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是想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发现农村非诉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改革完善的建议。本文除了前言以外共四章。前言部分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方法第一章农村非诉调解机制的概论。本章首先介绍了非诉调解机制的概念和特征。认为非诉调解机制是在民事的范畴内,诉讼之外的调解制度的总称,并且把本文探讨的非诉调解机制适用的范围确定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权属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其特征是非司法性、客体的“私法性”和高效性。然后介绍了我国目前的非诉调解机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乡镇司法所调解、行政调解和诉前调解四种。第二章国外非诉调解机制及其借鉴分析。第一节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典型的法治国家ADR的发展状况及其呈现的特点。第二节论述了国外ADR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其可以借鉴的地方:我国的非诉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既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文化延续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国外ADR发展可资借鉴的经验有:非诉调解机制的建设应该制度化、跟司法程序之间有良好的衔接并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不受到侵害。第三章转型期西部农村非诉调解机制面临的困境。第一节阐述的是现行的非诉调解机制面临的困境:民间调解因为传统和权威的改变作用越发微弱,乡镇司法所调解因为行政性质不断受到诟病,行政调解立法不健全,调解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完善,调解协议缺欠效力等问题大大约束了其优势的发挥;诉前调解刚刚起步,没有立法保障,实践探索很不完善。第二节分析了非诉调解机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非诉调解机制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社会条件决定的,中国乡村传统调解制度的存在正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长老权威、无讼文化的必然产物,而在社会转型期地缘和血缘关系被市场经济打破了,熟人社会开始转变、长老权威的没落、民间法的消亡让非诉调解机制失去了可以依托的基础。第四章完善我国西部农村非诉调解机制的若干构想。第一节完善我国西部农村非诉调解机制的原则:诉讼与非诉并存的原则、合意原则、效率原则、非严格的程序性原则。第二节论述了笔者关于重构西部农村非诉调解机制的建议:以人民调解为重点,以行政调解为辅助,建立和健全非诉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的良好衔接。其中人民调解要以吸收本土精英作为调解新人才,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落大学生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调解人员的素质培训,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对人民调解进行资金援助,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了防止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行政调解应该加强立法、完善程序、明确调解范围,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行政、民间、司法之间根据效率的原则进行纠纷解决管辖的划分,在讲求效率和效果的同时,不能剥夺人民的群众的司法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