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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该罪名是从一般的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当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期,立法机关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下反贿赂犯罪斗争的客观需要而设立本罪的。一个国家的经济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因此,创造一个市场秩序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下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猖獗,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毒瘤,治理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不管是在任何国度,要想取得治理商业贿赂的预期成果,首要的是弄清楚商业贿赂的含义以及本质性特征等问题,然后才能找准问题所在,进而对症下药。本文将按以下几个章节对本罪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在第一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述中,首先介绍法学界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各种观点,进而概括出自己的观点。其次,介绍国内外的立法概况,最后论述了本罪的立法依据和立法价值,说明本罪独立存在的重要意义。在第二章犯罪构成编中,详细的分析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主体部分结合犯罪主体的一般理论来分析本罪的主体属于犯罪主体的哪一种分类,并指出1997年新刑法关于本罪主体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六》的进步所在以及《修六》的有待完善之处;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论述了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略带的介绍了现阶段某些人的观点(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并阐明了笔者的观点;在犯罪客体部分,介绍了法学界的几种主要观点,并详细的分析了各种观点的优劣,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在犯罪客观方面,从两个方面来论述:行为方式和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该具备的其他三个条件。在第三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方面,总的分为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首先是构成犯罪的情况,根据收受贿赂是在职前还是在职后可以将本罪分为职前受贿和职后受贿;再次是不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收取合理报酬、正当的礼尚往来以及其他的违法行为;最后区分了易于与本罪相混淆的两个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在第四部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这一章节中,详细的介绍了以下几个问题:既遂标准的界定、共犯关系(主要是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不同种类的身份者之间)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性评价、贿赂的内容的争议以及本罪的刑罚适用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