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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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它是体现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在公司生活中发挥着根本法的基础作用,因此也被很多学者称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框架和行为准则,他对其涉及的章程当事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达成的行为共识,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性文件。公司章程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表现。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指公司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有权通过制定章程确立公司的组织、制度,也有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组织、制度。章程自治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章程自治的实现程度对公司自由的市场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的属性,在法律适用中应该优先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弹性空间并不等于公司章程自治享有无边界的绝对自由。公司章程自治只有在其记载事项不违法强制法律规定,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  现行公司法颁行后,公司章程自治在立法层面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倡导。但在实践操作中,公司章程自治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公司章程自治被范本化的章程变相侵犯,另一方面大股东公司滥用章程自治侵犯小股东的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公司章程自治立法层面的不完善,章程自治在公司实务中的种种问题,使我们对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现状不得不引起重视。公司章程自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本文围绕公司章程自治这一核心展开,从章程自治概念、理论基础、内容、价值等基础性问题着手,分析了章程自治的边界、发展现状、遭遇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实现章程自治的建设性意见。全文共三万多字,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公司章程展开了概念分析,重点对章程的特征和性质进行了阐述。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争议从章程出现开始,似乎从未停止过,其中最主流的学说莫过于契约说和自治说。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契约特征,但自治法说在解释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的公司内部法,其实际上是在尊重股东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了国家的合理的强制性干预。  第二章是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基础理论研究。文章首先将章程自治和私法自治、公司自治等概念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内在逻辑关系,由此得出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和公司自治在公司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其次对公司章程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自由主义是公司章程产生的思想基础,而市场经济是公司章程产生的经济基础。最后对公司章程自治的价值、特征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使读者对公司章程自治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第三章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问题做了论述。这其实要解决公司章程自治的维度问题。笔者首先从公司法的性质分析入手,得出了公司法是包含了很多公法因素的私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就要弘扬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强调公司和股东自治。文章在这个基础上分析了公司法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公司法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补充性规范和赋权性规范。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以选择排除补充性规范的适用。而赋权性规范是最能实现公司章程自治精神的,它本身并不自动适用,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地设定安排。其次,笔者分析了公司章程边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于如何具体把握公司章程边界的观点。最后笔者在肯定章程自治是法律允许的一种自由的基础上,提出公司章程的发展当前应把鼓励和实现自治性放在首位,过多的强调所谓的边界和限制会阻碍公司章程自治的发展。  第四章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发展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从立法层面来看,现行公司法扩大了章程自治的范围,体现了对公司和股东自治的尊重,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但其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实践操作来看,公司章程自治的实现仍然遭遇了瓶颈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来自主观方面,比如说章程参与者的重视程度不高,行政机关的公权意识本位。有的来自客观方面,比如说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的含糊定位以及司法裁判对那公司章程效力的认定和工商登记部门的理解分歧。  第五章重点对章程自治的实现机制进行了展望,并结合文章之前的现状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应该在全社会培养一种崇尚公司自治、章程自治的理念,特别是对于与章程有着直接接触的人员,比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律师。在立法上应该完善章程自治的法律体系,减少强制性规范,充分发挥任意性规范的作用,在立法理念上保持适度超前。同时应明确商业登记法的私法属性,将公司登记行为视作履行私法登记的职责,而不是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倡导章程自治并不排斥公司登记机关对章程履行审查备案的行政职能,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努力将章程登记备案成为实现章程自治的推动力量。在章程登记制度上笔者提出应严格界定登记事项的审查范围和依据,避免登记机关对章程自治进行不正当干预。公司登记部门应在审查工作中确立效率便民的原则,减少公司的成本负担,使公司腾出更多的精力去应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另外笔者还认为要充分发挥司法实践的引导作用。章程自治要经历一个实践——纠纷——再实践——再纠纷的磨合期,司法判决在章程实践中有着标杆作用。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从原来的纠纷解决发展成为建立一套旨在影响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的未来行为的规则。因此实现章程自治离不开司法实践的积极指引。最后,鉴于目前对侵害公司章程自治的救济方式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执行中都很少,笔者对章程自治的救济途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包括提倡私力救济,提供诉讼解决机制,完善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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