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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宋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也日渐频繁,南宋司法官员也越来越重视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是南宋民事争讼的主要内容,它是南宋时期民事争讼的典型代表。其纠纷类型之多、纠纷处理中对情理法的综合运用以及名公们在审理案件中展现的高超审判技术,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南宋与历朝历代与众不同的气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作为官方案牍,为我们客观地展示了南宋时期不动产纠纷的频繁与复杂。本文以《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为切入点,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南宋的不动产纠纷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本文写作的学术背景进行了介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阐述了选题意义,本文试图以动态的纠纷来了解宋代民众的法律生活状态及司法状况;其次是对国内外的有关不动产纠纷的学术成果加以回顾并作了初步的分析,文章指出当前学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研究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一是对《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宏观把握,创新之二是提出了“选择性判决”的概念,以此来说明南宋名公们判案的独到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进行概述,文章在对纠纷进行数量上统计的基础上,将不动产纠纷分为债权类纠纷、物权类纠纷和继承权类纠纷这三种类型,同时指出南宋不动产纠纷有三大特点,即不动产纠纷类型多、亲属间争讼增多及纠纷处理中对宗法制度的维护。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清明集》中对不动产处理中证据的运用及判案依据。名公们在案件审理中相当重视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运用,情理法则是他们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判决、调解、不予受理是处理基本方式,其中判决和调解又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判决包括直接判决、发回县级官府重新审理、提请上级官府理断和选择性判决;调解则包括审理中的调解、判决后的调解这两种形式。这些都说明了南宋时期官府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第五部分是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性的概括,并通过对全文的分析,得出一些结论。南宋司法呈现活跃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南宋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二是南宋有关不动产的立法增多,民事法律发达;三是社会风气的变化,“重利忘义”成为时代的新风尚。还有一个重要的是结论就是,南宋官员们不动产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对实物证据尤其是书证考察于运用;依法断案是他们的司法原则之一,名公们对“法”的倾向性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