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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学界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的私人实施是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主要是指私人主体一方因垄断主体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而导致损害时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然而,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在诉讼的原告、证据和举证责任方面表现出明显不同的法律特征,同时,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独特的赔偿功能、威慑功能和救济功能也是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另外,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中,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之间也有差异,要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必须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美国是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国家,严厉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最为鲜明的特征,另外,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在执行模式、原告资格和举证责任方面也都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规则。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性,开始补充和完善私人诉讼的相关规则。我国在2008年正正式实施《反垄断法》以来,违法垄断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的规定过于粗糙简单,相比国外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执行情况,我国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6月1日,《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正正式实施,它对《反垄断法》中私人诉讼的相关不足做出了一定的纠正正,然而受害者在提起私人诉讼时仍面临很多困难,如备受学者争议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道路仍旧任重而道远。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目前还不够成熟,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可以在借鉴国外发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在实体制度上,我国可以建立可分配的双倍损害赔偿制度,同时辅之以有限的诉前禁令制度。在程序制度上,应该增加行政机关执法与私人诉讼的衔接性规定,建立界定原告资格的合理标准和集团诉讼制度,对于原告举证困难的现状,应该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