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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今为止,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200多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已经细化到各个领域。这些法律规范对改善我国国内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来解决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短缺,生产、管理技术落后的局面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对我国境内所有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均有约束力,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我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政策性十足,而法律技巧性相对落后的特点。尤其是其出台不仅早于我国《公司法》,而且还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这些本应作为外商投资基础性的法律。虽然在2005年重新修订了《公司法》,其第218条对两者间的冲突也进行了原则上的协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该规定仍过于原则和抽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公司法》时出现困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目前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分散、内容滞后等缺陷已经凸显出来,且已经严重影响了外商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我国的对外开放。因此,如何有效的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然而,我国国内采取的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已经运行许久,在实际生活中,相关冲突规定已经相互交织在一起,纷繁复杂。对两部法律如何更好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一蹴而就。这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操作程序,更要考虑到两部法律在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上是否能够兼容。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针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问题时出现的困难,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现行《公司法》的主要不同规定进行分类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适用外资法的实践,进而提出自己的法律对策。全文共分成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所产生的问题及其影响;第三部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基于前三章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若干建议。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系的论述。首先介绍了企业的形态及其历史沿革,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两种不同的企业形态所存在的共性及其个性。指出公司制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企业形态。其次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国内一般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说明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及其适用《公司法》的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分析。认为两部法律在公司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存在着立法冲突的问题。结合上述立法冲突,通过对两部法律之间的相关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的问题所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背景,列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内容滞后性的具体表现。最后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新的贸易环境下来分析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外资立法模式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实践,提出要解决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重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实行内外资国民待遇原则,提高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等环节来具体进行。以期更好的消除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公司法》的规范冲突,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