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建设中的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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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飞速发展,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由于移动通信蜂窝传输结构的特征,加之单一基站的功率受环保法规和实际技术的限制,要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只有增加基站数量和分布密度。与此同时,城市区域可用土地的减少和通信需求的增加本身就存在矛盾,在单管塔、基座塔等独立式基站建设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电信业务运营商不得不以在民用建筑物屋顶或外墙上架设天线为主要建站模式。另一方面,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宣传,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基站建设与业主物权发生冲突引起的相关诉讼层出不穷,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了移动通信基站的原理机制,介绍了目前我国基站建设的现状,并分别从《电信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层面列出了电信业务运营商进行基站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之后,笔者通过分析基站建设的法理特征,认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等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基站建设。而在相关纠纷审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来维护基站存续的合法性,运营商也强调各法律法规对基站作为公用电信设施这一特殊属性而给予了特别保护。本文的重点在于对基站建设引发物权保护纠纷的实际诉讼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笔者首先对一定范围内的基站建设纠纷进行统计学上的归纳和分析。之后,根据电信业务运营商建设基站是自行购置房屋还是向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租赁建设场地,租赁协议相对方是建筑物顶楼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区别,将相关纠纷分为几类,从每类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案件案情、争议焦点和司法判决文书进行评析。就基站建设案例常见的主要争议点,笔者认为,处理基站建设纠纷应优先适用《物权法》而非《电信条例》;除部分特定情形外,建筑物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而非顶楼业主专有。屋顶建设基站应当由全体业主按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司法部门在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时应当慎重。最后,本文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电信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电信法(送审稿)》的相关内容,就在立法层面设定电信通路权应包括使用权核准制、自主协议和行政裁决并行制度,法定补偿标准,使用权利限制、附随权利等内容方面作了展开叙述。在立法措施难以及时实现的前提下,笔者也就目前法律环境下如何从实务操作角度减少和避免基站建设纠纷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在基站建设纠纷的现实解决途径方面能有一二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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