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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是相对于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而客观存在的一种独立规则。该类规则的性质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其特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其表现形式通常为法律中的权力规则或宪法中关于公民教育和劳动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则。但单纯从法理角度来说,无论是从结构要素分析、行为模式逻辑语义分析、结合法律实践经验事实分析,还是结合通过调查问卷和深度访谈的形式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的实践考量,包括实践价值考量和适用效果考量。权义复合性规则既无独立存在的可能性,也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权义复合性规则与权力规则具有本质差别不能混同,权力规则才真正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针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系统研究和法理深度反思。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全面的法理反思和矫正。全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通过一个简单具体的现实案例,对选题的缘由及意义进行了简单的说明,进而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性的概括,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及方式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为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梳理,这一部分首先对权义复合性规则的渊源、内涵、特征、表现形式进行界定;其次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了深入的逻辑结构解析;最后分别将权义复合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利义务一致性规则及权力规则进行区分。第三部分为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反思,这一部分通过对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分析、独特功能和作用分析、独立表现形式分析三方面,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了全面的理论反思,发现其在法理上存在较多矛盾。第四部分为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实践考量,一方面运用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实践价值考量,通过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进行实践价值考量;另一方面运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权义复合性规则适用效果进行实践考量,选取了9条典型的权义复合型规范,分为国家公权力主体、公民私权利、企业法人私权利三大类,分别进行实施效果的考量。第五部分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矫正,理论矫正的内容包括:1.权义复合性规则并非一种独立的法律规则类型应彻底纠正传统理论和逻辑误导;2.权义复合性规则它也不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彻底纠正传统理论的功能误导;3.权义复合性规则承载的价值难以实现应从彻底纠正传统理论的价值误导。实践矫正的内容包括:1.从立法上彻底矫正权义复合性规则理念错位和技术简单化。2.从法律实施上彻底矫正权义复合性规则适用理念和方法。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