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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情形,即当公司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瑕疵公司决议。根据规定,只要公司决议出现上述瑕疵,股东就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决议,不考虑该决议瑕疵的程度,也不考虑撤销该公司决议对公司的运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影响。这样做,可能会给股东滥诉创造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破坏经济的平稳运行。其他很多国家(地区)关于瑕疵公司决议的撤销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程度轻微时,法官可以视情况驳回股东提起的撤销之诉。本文针对我国立法的缺失,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样本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希望为我国的学理研究、司法实践等提供数据借鉴,以期对我国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的裁量驳回制度进行概述。介绍了该制度的概念、法律价值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对案例样本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搜集案例,将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涉及裁量驳回的案件筛选出来,选取所需变量进行数据统计,通过统计案件的时间分布、案件的地区及审判等情况,分析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通过统计样本案例中涉诉被告公司股东的数量、涉诉公司的决议类型、法院裁量驳回的原因等数据,以分析出影响我国法院作出裁量驳回判决的因素。第三部分结合上述数据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裁量驳回的考量因素扩大化;二是有轻程序重实体的倾向。第四部分是关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提出规范法定驳回;再次,分析我国公司决议撤销诉讼裁量驳回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选择;最后提出建立轻微程序瑕疵考量因素的司法技术支持。通过考量各国(地区)立法,结合第二部分中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进行选择。为避免我国法院裁量驳回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加重,应当加快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的立法,在今后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加入该制度,法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支持,最高法应当多出台相应的案例加以指导。结论部分是对全文作出总结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