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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证明即是在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中,主张公司达到公司僵局程度的当事人向法官举证、阐明该事实已然存在,从而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内心确信的一种活动。实践中存在着对公司僵局证明与认定的困惑,本文以公司司法解散案件为基础,探析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僵局认定存有的困惑。同时作者运用证明的理论解析困惑,以期给予当事人及法官对判断公司是否陷入僵局的情形一些参考性意见。行文共计两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以混乱的司法实践引入论题。公司司法解散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而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或者是两级法院的矛盾判决昭示了实践中对于公司解散纠纷之诉中要件事实——公司僵局的证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惑。何为公司僵局?公司解散纠纷之诉中的公司僵局如何证明?作者总结出法官们在判决时的问题与困惑,就此引出论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与公司僵局。本文所研究的公司解散纠纷之诉是单独针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散纠纷之诉;同时它也是一种略带特殊的变更之诉,正是这种特殊性,才导致了公司解散之诉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争议。在此部分,作者主要阐述了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实质以及公司僵局的内涵。作者希望通过透析公司僵局的理论,找出公司僵局最本质的核心,帮助下文的证明找寻最重要的要件事实。第三部分为公司解散纠纷之诉中公司僵局的证明。本部分是行文论述的重点部分,作者从证明的构成要素: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理论对公司僵局证明存在的问题加以详述,再每部分辅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问题。对于证明主体问题,作者遵从现在的法律规定以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予以分析,但是作者对这样的规定持有异议。在证明对象上,作者认为解散纠纷诉讼中,原告要实现对法律规定的三个事实要件及主体要件的证明。在证明标准方面,以盖然性占优标准为指导,细化具体法条的主观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作者从法律规范说的角度重点分析了公司僵局的证明。第四部公司僵局证明问题的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是因为各种原因共同导致。作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三点意见:完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善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法官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的公司解散纠纷之中公司僵局的证明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