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共享经济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背景下,行政协议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是行政协议种类的逐渐丰富和数量的日益庞大,相关纠纷案件已经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2019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对行政协议司法审判的若干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但是,行政协议种类的多样性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该规定难以一一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比如行政协议效力的相关司法规则仍需要独立和系统的研究。行政协议效力制度的构建是行政协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与核心问题。如何准确把握行政协议效力规则的适用路径,回应行政协议效力案件裁判的现实需求,需要以系统思维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除引言外,本文总体可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聚焦行政协议效力的基础理论,包括行政协议的边界与双重属性,同时探讨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价值定位,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契机,梳理了现行法律规范中与行政协议效力有关的条款,分析出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几种状态,并从中发现其文本表述和内在逻辑存在一定的张力和缺陷,由此明确了对行政协议效力规则进行独立研究的必要性,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效用。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效力审查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审查规则和程序审查规则两个层面对行政协议效力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解读,在大量查阅行政协议案件的基础上,对行政协议有效、无效、可撤销、解除等效力状态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各地法院在裁判中对行政协议效力甄别的基本立场,并分析出裁判说理的不足之处以及法律文本的不周延之处。第三部分系统地剖析了行政协议效力审查的问题根源,通过本文第二部分对司法案例的解读,发现实体规则层面存在审查规则重复与冲突、利益衡平有失偏颇、对行政协议效力判断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程序上存在时效问题前后不一、举证责任分配尚不合理、诉讼费用收纳标准混乱等问题。透过这些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析并整合出问题背后的根源——制度因素及其以外的各项限制。唯有探寻出实践中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更清晰的逻辑。第四部分在充分检视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与我国的理论学说相互关照,并适当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在规则制度设计和司法技术设计层面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制度层面可包括公私二元理念的革新、提炼行政协议效力审查的核心标准、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司法技术层面主要包括司法案例群的类型化整合、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以及对公共利益等抽象性标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