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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问题历来是法院处理案件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正确的选择管辖法院是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和正义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由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我国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面对网络侵权纠纷这一新问题,就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通讯手段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作为手段的侵权行为也给作为调整社会生活重要手段的现行法律规则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网络的全球性特征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与他人发生联系,并且可能对他人造成侵害;而网络参与者身份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发生后很难找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者负责。因此,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维权变得更加困难。另外,网络的无边界性也使得传统的以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行使的依据的适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了互联网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以及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其次,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地域管辖制度的冲击;再次,研究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新问题的处理;最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网络科技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构想,希望为我国在这一领域法律的完善贡献力量,并期待我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侵权纠纷纳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